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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山东省乡村地区初中及以下适龄入学儿童呈总体下降趋势,部分地区优化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下称“乡村学校”)布局的意愿较为迫切。日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立足长远、科学调整乡村学校布局,既防止出现新的“空心校”,又防止小学和幼儿园“盲目撤并”和初中学校“贸然进城”,避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此次布局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群众满意,充分回应群众对美好教育的向往,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学校的撤并取得群众同意”“保留的学校办到群众满意”;坚持育人规律,充分考虑适龄儿童就学便利度、身心发展特点,坚决防止造成上学难和低龄寄宿带来的心理健康问题,防止单纯以集约财政和师资为目的强制撤并学校或以经营城市为目的强制学校进城;坚持一镇一策,充分考虑各乡镇生源分布及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结合各镇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一镇(乡、街道)一策优化学校布局。
在布局调整中,《意见》要求,各乡镇均应保留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和完全小学,原则上每个乡镇保留一所初中段学校。其中按域内小学在校生规模测算待入读初中人数达到每年级两个教学班规模的乡镇,现有初中学校乡镇内统筹布局,不得全部撤销。生源较多的乡镇不得因规划调整产生新的大校额学校或大班额教学班。小学年级走读学生路途时间(含乘坐校车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
同时,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规划布局调整,应广泛征求服务片区居民、特别是常住人口中1—14周岁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见,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官方公众号及涉及村居(社区)张贴公示等方式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关于撤并学校资产处置,《意见》明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撤并乡村学校的土地和校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应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主要用于发展乡村普惠性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劳动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撤并乡村学校依法依规复垦利用的,所置换出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教育用地。未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所有撤并学校资产一律不得移作他用。对可移动的教学设备、教学仪器、图书、存货等,优先随学生一起移交给规划并入的学校使用。货币资金移交给规划并入的学校使用。
对拟保留乡村学校,配套予以强化。其中走读学生距离学校2公里以上的,综合采取优化乡村公共交通和专门配备校车等方式,解决学生上学接送问题。中小学规划调整后学生有在校午餐需求的,鼓励各地通过加强宿舍建设、统筹使用现有校舍场地等办法为学生创造午休条件。规划调整后的寄宿制学校,应按标准要求为其完善宿舍、用餐、饮水、洗浴等寄宿条件。同时,各地要充分考虑部分小规模学校“校舍大、学生少”和寄宿制学校学生取暖消暑等实际需求,在经费安排方面予以倾斜。(王原 聂筱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