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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青海高院发布通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丹某、达某等7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据介绍,2021年11月,丹某将其在青海省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的疑似野牦牛犊1头出售给布某。

2022年6月间,达某、果某、白某在青海省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1头疑似野牦牛犊,后由丹某、达某、果某运输至曲麻莱县秋智乡,途中导致该野牦牛犊死亡。2022年6月间,丹某、达某、果某又在该地区非法猎捕10头疑似野牦牛犊。后由丹某、达某、果某运输至曲麻莱县秋智乡,途中导致疑似野牦牛犊5头死亡,剩余5头分别出售给布某、才某等人。案发后,涉案嫌疑人先后落网。以上案涉疑似野牦牛犊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每头价值人民币50万元。

野牦牛为青藏高原特有群种,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具有极为重要的生态价值。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上午,采取“3+4”七人合议庭模式,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丹某、达某等7名被告人非法捕猎、运输、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以上情节,当庭宣判,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对各自涉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王明平)